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58號聲請人即原告 郭真佑 訴訟代理人 李坤 原上列聲請人與被告 蕭興仁 之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相對人薛蕭銀、 黃蕭貴鳳 之訴訟參加,聲請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駁回參加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新台幣1,0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