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5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蕭貴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真佑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主文第3項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原判決主文第3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39,41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該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