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58號聲請人 薛蕭銀
黃 蕭貴鳳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 郭真佑 與被告 蕭興仁 之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應補正事項
一、民事參加書狀繕本2件(即108年7月25日提出之陳報狀繕本2件),供本院送達於兩造。
二、裁判費: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人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