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6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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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6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耀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3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耀宏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4-甲氧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王耀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戕害身心,仍因持有而犯本案之罪,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參酌其素行、持有毒品之種類及數量、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從事服務業(見108年度毒偵字第1711號卷,以下簡稱偵字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見偵字卷第79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橘色圓形錠劑│1顆(驗前淨重0.2960公│⒈檢出第二級毒品4-甲氧││││克,共取0.0209公克鑑定│基安非他命(PMA)││││,驗餘淨重0.2751公克)│⒉經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5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鑑得上開結果(見│││││偵卷第79頁)│├──┼─────────┼───────────┼────────────┤│2│淡紫色圓形錠劑│1顆(驗前淨重0.3090公│⒈檢出4-甲氧基安非他命││││克,共取0.0142公克鑑定│(PMA)││││,驗餘淨重0.2948公克)│⒉經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5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鑑得上開結果(見│││││偵卷第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