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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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26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本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2,25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14,800元,應繳反訴第二審裁判費49,317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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