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五六號
原告錦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錦昆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當事人錦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東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