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五一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與被告丙○○、乙○○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原告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原告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