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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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一六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叁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