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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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七號
原告毆韻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桓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李水源法官康弼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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