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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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804號
上 訴 人 柯美嬌
即 被 告 陳宏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關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