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72號上訴人即原告欣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建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83,072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齡方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