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明賜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24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MDMA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周明賜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MA1包(含袋重0.35公克,驗餘淨重0.0915公克),經送驗後,含有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書乙紙附卷可參,係屬違禁物(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毒品之淡藍色碎錠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驗餘淨重0.0915公克),有該院民國102年2月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乙紙(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571號偵查卷第60頁)在卷可按,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