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智字第4號原告富振昌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凉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 律師複代理人 廖凱玟 被告 陳冠男 訴訟代理人 黃龍昌 律師複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2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