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小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小字第22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送達代收人  陳芝華
被   告  郭冠緯
       郭冠廷
兼上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忠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原告請求被告等給付方式及
繼承事實部分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
106年8月31日上午10時3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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