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小字第22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送達代收人 陳芝華
被 告 郭冠緯
郭冠廷
兼上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忠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原告請求被告等給付方式及
繼承事實部分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
106年8月31日上午10時3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