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四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詳如附表第一、二、三欄所示之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第一、二、三欄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經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所分別宣告、詳如附表第一、二、三欄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定其應執行刑為一年十月確定,有本院調閱之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五號裁定一份附於本院卷可稽。是本件核係重複聲請,本院自無再重複定執行刑之必要,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