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三十兼具保人右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此項規定,於檢察官依法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兼具保人甲○○(下稱被告)前曾因偽造文書案件,依檢察官命令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九一00六六四四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在卷可稽。
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拘未到,亦未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亦因其行蹤不明,而無法拘提到案,此各有聲請人傳票命令、追保函之送達證書、被告被告在監所資料查詢結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往覆函件影本各乙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被告前開所繳納之保證金,揆諸首揭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志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