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一一0號
聲請人 張啟明力格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右聲請人間聲請力格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法第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必須債務人一般的且繼續的清償不能,係指債務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不能清償而言。何謂債務之主要部分,應依社會之觀念定之。如僅就某一特定債務不能清償,則屬給付不能問題,尚不構成破產或和解之原因( 陳計男 ,破產法論,第三十至三十二頁參照)。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所載,本件力格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尚有現金財產新臺幣(下同)五十二萬五千八百七十四元,債務總額為五十八萬六千五百九十一元,則力格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無法清償之部分僅為百分之十點三五,客觀上難認有債務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不能清償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原因,聲請人聲請宣告力格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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