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18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林永專 即永沂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99年5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對原告之
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
一造辯論之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所簽發,並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向鈞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
,並經鈞院以98年度司票字第10019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在
案。然原告簽發上開本票之原委,乃係因原告於民國97年10
月3日起受僱於被告所經營萊爾富便利商店,該店址位於新
竹市市竹平店,惟於97年11月26日時,被告向原告稱:其在
臺中縣○○鄉○○路○段○○巷○○號有開設九九五金商場,月
薪4萬元,並即將原告調往該商場任職。原告遂往就職,到
職後發現該商場尚在籌備鋪貨階段,未正式對外營業。97年
12月14日午休時,原告將商場鐵門拉下,外出購買便當,
才約20分鐘便返回商場。詎被告竟向原告表示:「離開商場
,鐵門沒有上鎖,導致商場貨品遺失,你要負賠償損失。」
云云,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報警處理及調閱監視器錄影帶,惟
遭被告所拒。翌日(即97年12月15日)被告逕將原告再調回
新竹市竹平店,使原告無從了解本案之機會。嗣被告在未陪
同原告盤點及未告知遺失明細、金額之情形下,於同年12月
27日向原告聲稱:已委請盤點公司進行盤點貨品完畢,共遺
失價值約2萬8000元貨品。98年1月4日,原告於新竹市竹平
店值大夜班時,被告向原告告知其盤點結果,並以原告未善
盡職守,造成被告損害達11萬8687元,強行命令原告必須簽
發3張面額各為3萬9000元之本票。因原告當時未滿20歲,
涉世未深,要求被告希能於簽發本票前,先返家與母親商議
後再決定,詎遭被告所拒,被告並脅迫恐嚇原告,要其依被
告意思簽發。原告迫於被告雇主之權威,心生畏懼,遂依其
命令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按原告簽發本票當時,係未滿
20歲之未成年人(00年0月00日生),且未經法定代理人之
同意,又被告始終無法提出商品遺失明細及盤點公司費用證
明,顯見被告見原告年幼可欺,故意捏造商品遺失,其請求
權基礎自不存在。惟被告竟持系爭本票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已嚴重損害伊之權益。為此,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
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
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參最高法院42
年台上字第1031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本件
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被告竟持系爭本票,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等語,則原告法
律上地位有受侵害之虞,且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
決除去,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票裁定影本1份、存證信
函影本、商用本票存根、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
、身分證影本為憑。而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
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限制行為能力
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民法第
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票據行為為單獨行為,故限制行為能
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票據行為無效。原告簽發
附表所示本票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復未得法定代理人之
允許,原告發票之票據行為,自屬無效。從而,原告本於無
效之票債法律關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一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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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
│號││(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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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年1月5日│39,000元│98年1月1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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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年1月5日│39,000元│98年3月2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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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年1月5日│39,000元│98年5月2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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