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18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林永專 即永沂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99年5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對原告之
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
一造辯論之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所簽發,並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向鈞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
,並經鈞院以98年度司票字第10019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在
案。然原告簽發上開本票之原委,乃係因原告於民國97年10
月3日起受僱於被告所經營萊爾富便利商店,該店址位於新
竹市市竹平店,惟於97年11月26日時,被告向原告稱:其在
臺中縣○○鄉○○路○段○○巷○○號有開設九九五金商場,月
薪4萬元,並即將原告調往該商場任職。原告遂往就職,到
職後發現該商場尚在籌備鋪貨階段,未正式對外營業。97年
12月14日午休時,原告將商場鐵門拉下,外出購買便當,
才約20分鐘便返回商場。詎被告竟向原告表示:「離開商場
,鐵門沒有上鎖,導致商場貨品遺失,你要負賠償損失。」
云云,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報警處理及調閱監視器錄影帶,惟
遭被告所拒。翌日(即97年12月15日)被告逕將原告再調回
新竹市竹平店,使原告無從了解本案之機會。嗣被告在未陪
同原告盤點及未告知遺失明細、金額之情形下,於同年12月
27日向原告聲稱:已委請盤點公司進行盤點貨品完畢,共遺
失價值約2萬8000元貨品。98年1月4日,原告於新竹市竹平
店值大夜班時,被告向原告告知其盤點結果,並以原告未善
盡職守,造成被告損害達11萬8687元,強行命令原告必須簽
發3張面額各為3萬9000元之本票。因原告當時未滿20歲,
涉世未深,要求被告希能於簽發本票前,先返家與母親商議
後再決定,詎遭被告所拒,被告並脅迫恐嚇原告,要其依被
告意思簽發。原告迫於被告雇主之權威,心生畏懼,遂依其
命令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按原告簽發本票當時,係未滿
20歲之未成年人(00年0月00日生),且未經法定代理人之
同意,又被告始終無法提出商品遺失明細及盤點公司費用證
明,顯見被告見原告年幼可欺,故意捏造商品遺失,其請求
權基礎自不存在。惟被告竟持系爭本票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已嚴重損害伊之權益。為此,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
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
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參最高法院42
年台上字第1031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本件
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被告竟持系爭本票,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等語,則原告法
律上地位有受侵害之虞,且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
決除去,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票裁定影本1份、存證信
函影本、商用本票存根、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
、身分證影本為憑。而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
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限制行為能力
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民法第
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票據行為為單獨行為,故限制行為能
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票據行為無效。原告簽發
附表所示本票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復未得法定代理人之
允許,原告發票之票據行為,自屬無效。從而,原告本於無
效之票債法律關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一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
│號││(新台幣)│││
├─┼─────┼─────┼───────┼────────┤
│1│98年1月5日│39,000元│98年1月10日│0000000│
├─┼─────┼─────┼───────┼────────┤
│2│98年1月5日│39,000元│98年3月20日│0000000│
├─┼─────┼─────┼───────┼────────┤
│3│98年1月5日│39,000元│98年5月20日│0000000│
└─┴─────┴─────┴───────┴────────┘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