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伍
仟伍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