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72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開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38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開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陳開源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388號),提起上訴,經核被告所具之刑事上訴理由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至今仍未補提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請向本院提出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