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44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銘章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4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侵占罪部分)。
理由按刑法第335條之侵占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對所犯偽造文書、侵占等各罪提起上訴,其中侵占罪部分,乃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其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游秀雯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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