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天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天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天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陳天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受刑人陳天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09.24│102.12.2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484號│字第125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9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99│││實│││號│││審├──────┼──────────┼──────────┼──────────┤││判決日期│103.12.18│104.01.22││├─┼──────┼──────────┼──────────┼──────────┤│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9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310│││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1.19│104.05.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313號│第70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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