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啓順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啓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啓順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為因應102年8月13日公布修正軍事審判法施行後,軍事法院案件改由法院審判,僅係審判機關變更所生之案件移轉,事涉法院就承繼軍法案件之管轄區域劃分,司法院於102年11月15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各級法院受理軍事法院(審判機關)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聲請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及保安處分執行等案件管轄區域一覽表」;並於同日另以院台廳司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一、...爰參照88年10月軍事審判法修正後,軍事法院改採部隊地區制,原隸屬各級部隊軍法單位簡併或裁撤,劃歸各部隊地區軍事法院管轄,本院就該次修正施行後,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上訴第三審普通法院之案件,通盤劃分軍事上訴高等法院案件的管轄區域,亦採部隊地區制之修正前例,有關軍事法院(審判機關)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確定案件,其聲請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及保安處分執行等案件之管轄區域如附件『各級法院受理軍事法院(審判機關)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聲請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及保安處分執行等案件管轄區域一覽表』所列。」而依上開公告,臺灣高等法院再於102年11月29日以院鎮文廉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所屬各級法院,說明:「...二、有關軍法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初審軍事法院(審判機關)者,其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或保安處分執行等聲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477條第1項、第481條第1項參照),應由該管地方法院管轄;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覆判或【上訴審軍事法院】(審判機關)者,應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等情,有上開公告及各函文附卷可憑。查本件受刑人於原確定判決書所載隸屬部隊駐地為「臺中市豐原區」;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軍事審判機關為「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等節,有軍法案件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軍事審判機關對應各級法院一覽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依上說明,檢察官本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自應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洪啓順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以101年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嗣於102年6月14日入南部軍檢,而
102年7月3日出所並入臺南軍監,至103年1月13日始入臺南監獄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3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8日,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2月7日,並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5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分別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頁背面、第5至6頁背面)。從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陸海空軍刑法第13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鍾貴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