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7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堯明仁 債務人 楊仁瑋 債務人 周秀萍 債務人 楊仁豪 債務人 楊佳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就債務人楊仁豪、楊佳燕部分之聲請更正為請求於繼承被繼承人 楊裕吉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