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09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板簡字第1097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 告  黃宣瑋
被 告 即
反訴原 告 沈 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板簡字第109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劉曉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反訴原告之反訴暨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18日上午2時29分許至上午3
時24分止,在台北市○○區○○路○○號附近,於Line群組
有話直說(成員33位),連續以他媽的、小人、臭俗仔、
鱉三 、同性戀等不雅、令人難堪之字眼辱罵原告,令原告
感到莫大的侮辱,被告顯已侵犯、毀損原告之名譽。
(二)被告另於同日上午2時50分許、上午2時51分,在台北市○
○區○○路○○號附近,於Line群組有話直說(成員33位)
,連續以『早就知道你是小人,出了名的小人,被踢到我
們這邊來,最會跟同事計較,最愛打心報告到小人』、『
早就知道你是小人,出了名的小人,被踢到我們這邊來,
最會跟同事計較,最愛打小報告到小人』等不實、貶損名
譽之文字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令
原告感到莫大的侮辱,被告顯已侵犯、毀損原告之名譽。
(三)原告係國防管理學院正期86年班畢業,96年以海軍少校軍
階退伍,96年通過四等警察特考,103年通過警正升官等
考試,目前服務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警備隊
警正四階警員,具一定程度之社會地位,原告受此不法侵
害,身心均痛苦異常,請求賠償慰撫金新台幣(下同)24
萬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13條、第216條
等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4萬元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原告所述,純屬無稽之談,問分局隊部同事,包括派出所
同事皆可告知原告為人,當初原告對告提出告訴時係用偽
造、變造的line貼文,原告先用不實言論詆毀被告之名譽
,而被告對於原告公然毀謗,詆毀無賴之言詞予以評論,
係基於義憤。口說無憑,檢附原始line貼文及部隊長官介
入要職跟原告和解道歉的錄音檔為憑。
(二)原告平時跟同仁不睦,常常開秘錄器,監看長官,挑釁同
仁,此等無賴行為竟說成身心痛苦要求賠償24萬元,原告
所告此案已於3月23日經長官介入協調要被告寫和解書道
歉,和解書載明不再為此事提起各種訴訟,事後原告非但
未收斂,反而更加挑釁被告,用秘錄器錄被告,挑釁被告
,說被告怕他。
(三)被告收到調解通知於5月28日上午10時10分調解,因原告
知道被告住居所及原告曾威脅其前妻要潑她硫酸及無故於
執行交通執法勤務時,跑到中正二分局地下室停車場使用
小電腦查同仁車籍地,被分局查獲後竟硬坳分局地下室停
車場有贓車,有酒駕,有通緝犯,所以使用小電腦查詢,
被告亦不知為何原告會知道被告之住居地,危及被告及家
人安全,被告車輛亦在最近被刮了好幾道刮痕,已用手機
拍照。同人除了上班逼不得已,都對原告敬而遠之。
(四)原告於106年7月18日上午於Line群組有話直說,先公然批
霸凌 被告,且公然捏造事實誹謗被告故意不幫同事開側
門的柵欄,稱被告擺明看到警備隊巡邏車就故意不開柵門
不讓車進入,分局側門有監視器,被告敢不開嗎?巡邏車
那麼多,被告連警備隊、派出所的車身編號都沒辦法分變
熟記,包括督察組、交通組都有巡邏車,看到巡邏車,被
告還會特別跑到車子旁邊看編號,如果是警備隊的被告就
不開柵門,這可能嗎?還有原告在群組說被告放空城讓分
局長幫被告顧側門10分鐘?上大號都不用10分鐘,更別說
只是去小便而已,怕還要深夜叫備勤同事下來替換,原告
在line說被告分區部署遲到15分鐘,是因為勤務表臨時變
更沒通知被告,被告去餐廳吃飯,接到值班通知馬上就前
往,而且被告是接派出所同仁的班,被告從來未曾拖過原
告的班,原告扭曲事實,公然以不實言論毀謗被告9次,
且在line中以曖昧圖案LOVE及公然侮辱對被告說愛你喔,
公然暗諷被告是同性戀。妨害被告名譽,還恐嚇被告要讓
被告下班出不了大門及對被告說「我愛你」,遭被告反駁
原告是同性戀等評論,係被告基於原告之抹黑言論所為之
事實評論,原告於107年1月中趁被告沒有防備且先與被告
和好,突然於告訴期間內最後二天告訴本案之刑事部分。
(五)另有關原告所訴之被告脫班及被告向原告吐口水均子虛烏
有,另附上原告於3月9日、3月28日、3月29日、4月17日
無故以錄影秘錄器、手機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4度觸犯
妨害秘密罪,及一面使用秘錄器同時恐嚇被告「你就是怕
啦」等語,併提起刑事告訴,被告就原告前開恐嚇言語,
深感被無賴恐嚇故向右下方呸一聲,就被提民事訴訟,難
道被告只能忍受原告挑釁污辱嗎?
(六)因原告公然侮辱被告,所以被告才會對原告毀謗言論予以
反擊評論,而被告沒有罵三字經,純粹針對原告不實言論
挑釁予以評論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依被告所提兩造不爭執簽訂之和解書係約定:甲方(即被
告)於106年7月18日於Line群組中因與乙方(即原告)有
言語口角,一時失控使用不當文字辱罵乙方,甲方對於此
事誠心向乙方表示歉意,為免口說無憑,特立此據。爾後
甲乙雙方不再為此事提起各種訴訟各等語,此有該和解書
影本乙紙在卷可稽(被證6)。兩造既已約定不再為此提
起各種訴訟,自應依約履行,原告之主張,自非正當。
(二)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13條、第216條等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4萬元,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
(一)反訴被告之前以偽造、變造的line截圖,對反訴原告提起
刑事訴訟,於line原文多次公然毀謗,妨害反訴原告之名
譽,又反訴被告多次使用秘錄器錄影,並挑釁反訴原告,
反訴被告有侵害反訴原告之肖像權,而反訴被告於刑事案
件和解後對反訴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訴狀直接載明反訴原
告之身分證字號、生日、住居所並寄到反訴原告之住所由
反訴原告之母親代收,因反訴被告涉犯多起刑事訴訟,令
反訴原告相當擔心家人安危。
(二)反訴原告受反訴被告使用變造的line誣告,和解後反訴被
告又變本加厲屢屢使用秘錄器言語及扮鬼臉比手勢挑釁,
並造成反訴原告擔心母親及岳母安危,造成反訴原告身心
俱疲,故請求反訴被告應賠償反訴原告精神慰撫金40萬元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
為判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40萬元。
(三)對於反訴被告抗辯之陳述:
(甲)反訴被告所提出line圖文回收功能是106年12月13日正式
推出,這跟反訴被告把line原文共20頁截圖照相然後解貼
在A4紙上列印刪除不利於己之留言圖文只列印10張line截
圖企圖誣告反訴原告混淆法官視聽改變證據之本質使法官
誤信企圖使法官做出錯誤之判決,此種行為跟反訴被告地
下室在停車場查同仁車籍地被督察員調查時,硬坳成地下
室停車場有贓車,有酒駕,有通緝犯,所以使用小電腦查
同仁車輛一樣強詞奪理詭辯,反訴被告要求跟績效好之同
仁一樣服機動番,不服深夜勤,卻只會開單欺負老百姓,
而且還使用小電腦查同仁車輛車籍地,後來被排回大輪番
執勤,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把混戰之方法,不想又中計落
入圈套,有理說不清,故提出前述說明。
(乙)刑事撤回告訴狀是於2月26日所撤回line妨害名譽毀謗之
訴,反訴原告不知為何刑事撤回告訴狀有反訴原告的年籍
資料,反訴被告既然已撤回刑事告訴,為何又告反訴原告
民事訴訟?反訴原告於尚未收到刑事不起訴處分書前就收
到反訴被告的民事起訴狀,上面有載明反訴原告年籍資料
,所以提告請刑事庭法官查明,並未再告其變造文書毀謗
侮辱之罪,就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為何反訴被告在未收
到反訴原告之不起訴處分書就知道反訴原告年籍資料?
(丙)反訴被告指反訴原告看到反訴被告駕駛巡邏車就是故意不
開柵攔,是指反訴原告看到反訴被告駕駛巡邏車,反訴原
告不開柵門讓其進入側門?請反訴被告拿出證據來,側門
有監視器,反訴原告敢不開嗎?這是硬坳,企圖轉移焦點

(丁)反訴被告指反訴原告分區部署勤務就是有遲到,並於line
群組上散佈,反訴原告已經說明是勤務表臨時變更沒有通
知反訴原告,而且反訴原告不是接反訴被告的班,反訴被
告未經查證原委就散佈謠言,長官對反訴被告很頭痛。
(戊)反訴被告指反訴原告多次拖延接反訴被告的班,請拿出證
據來,4月18日遭督察組處分,該處分書反訴原告根本不
知道此事,而且是督察組處分反訴原告,反訴原告於4月
20日已請侍親假留職停薪,沒有上班,反訴原告沒有收到
處分書,不然可查反訴原告是否有簽收此處分書,反訴被
告此點所提本案無關,且為何反訴被告可拿到反訴原告之
處分書?
(己)反訴被告對其於line群組中以曖昧圖文公然侮辱反訴原告
,反訴被告竟轉移焦點至同仁 高揮 身上,其是指高揮同性
戀,請參閱line原文第17頁最後一句反訴被告留言說:謝
謝你誇獎我,謝謝你,又連續再於第18頁傳2個曖昧圖案
並說「我愛你」,這都是鐵證。
(庚)反訴被告指反訴原告多次向其吐口水,請查看3月28日之
光碟即可知,是誰錄誰?誰挑釁誰?反訴被告一直挑釁反
訴原告,一直說你去告阿,你就是怕我啦,反訴原告向右
呸一聲,對其挑釁嗤之以鼻,對其侮辱予以反擊。
(辛)反訴被告指反訴原告誣告其持械恐嚇,法院對其不起訴處
分,是反訴原告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撤回告訴,不是經由審
判,且反訴被告向隊長投訴反訴原告時承認又舉槍挑釁反
訴原告,且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下跪道歉磕頭認錯,反訴
原告亦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壬)反訴被告於107年8月8日所陳報反訴原告與 陳柏宏 於line
群組之對話,完全順序顛倒,而且又是照相剪貼截取刪除
部分內容,反訴原告將對其提起變造證據,意圖影響法官
心證之誣告罪等語。
二、反訴被告則辯以:
(一)反訴原告於107年5月10日、107年6月14日、107年6月25日
陳報狀稱反訴被告所提之Line截圖是偽造、變造,使用A4
紙張偽造、變造Line截圖並增刪貼上列印,變造Line圖文
、圖文中共計刪除45個圈文(反訴原告所提證物卻寫刪除
52個圖文),除與反訴原告自己陳報狀內容數量不符,且
陳報狀內全部內容均屬反訴原告虛構、捏造!反訴被告提
供Line截圖原始電子檔及彩色列印資料,恭請法官檢驗、
勘驗或請專人鑑定。另Line官方提供圖文收回功能是106
年12月13日正式推出使用,反訴原告在Line群組(有話直
說)對反訴被告公然侮辱、誹謗之時間為106年7月18日,
且收回訊息仍會留下何人何時回收訊息之字樣,106年7月
18日根本尚未有訊息回收功能,更無刪除訊息之功能。
(二)反訴原告於107年5月10日、107年6月14日陳報狀稱反訴被
告不知如何取得其身份證字號、出生日期、戶籍地,並於
民事訴訟狀載明其身份證字號、生日、住居所,其資料於
反訴原告106年7月18日Line群組(有話直說)妨害名譽案
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北檢107年度偵字7469號不起
訴處分書均有詳載,且由反訴原告自己簽名提供,並由前
分隊長 陳泓達 交予反訴被告。
(三)反訴原告於107年6月14日陳報狀稱反訴被告106年7月18日
在Line群組(有話直說)稱其擺明看到警備隊巡邏車就故意
不開門、放空城讓分局長幫其顧側門10分鐘、分區部署遲
到15分鐘,且於Line中以曖昧圖案Love及公然侮辱對其說
愛你喔!公然暗諷其是同性戀,都是扭曲事宜、公然以不
實言論誹謗其9次,反訴被告分述如后:
(1)看到警備隊巡邏車就故意不開門(本人親身經歷,反訴原
告多次擔服中正二分局側門勤務,看到反訴被告駕駛巡邏
車就是故意不開柵攔,反訴被告還要專程下車,到側門崗
亭,自己按柵攔開關,反訴原告就在一旁冷眼旁觀)。
(2)放空城讓分局長幫其顧側門10分鐘(反訴被告某日擔服中
正二分居側門勤務時,前分局長 揚哲昌 發現側門崗無人服
勤,經查證後,就是反訴原告擔服該時段分局側門崗哨,
此事於中正二分局警備隊勤教時均有宣達,且反訴原告自
己在陳報狀也自承自己去小號而已,怕深夜叫備勤同仁下
來替換,已經說明反訴原告自己擔服側門勤務,擅離崗位
)、分區部署遲到15分鐘(反訴原告自己在陳報狀自承勤
務表臨時變更沒有通知他,已經說明反訴原告遲到是事實
)。
(3)反訴原告從來未曾拖過乙○○的班(反訴被告本人親身經
歷,反訴原告多次故意拖反訴被告的班,並因107年4月2
日官邸2號門勤務遲到,遭中正二分局督察組以107年4月
18日北市警中二分人字第10730913500號申誡一次懲處)

(4)於Line中以曖昧圖案Love及公然侮辱對其說愛你喔!公然
暗諷其是同性戀(是反訴被告與Line群組有話直說內,另
名同事高揮對話,且高揮也於106年7月18日03:24時發言
,是我啦,家豪哥這樣就好了好嗎!反訴原告回話,好的
,反訴原告明知是反訴被告與高揮之間對話、貼圖,但卻
於陳報狀內故意陳報不實內容給法院)。
(四)反訴原告於107年6月25日陳報狀,所提供偽、變造之Line
圖文,稱本人共計刪除45個圓文。Line官方提供圓文收回
功能是106年12月13日正式推出使用,反訴原告在Line群
組(有話直說)對反訴被告公然侮辱、誹謗之時間為106年7
月18日,且收回訊息仍會留下何人何時回收訊息之字樣,
106年7月18日尚未有訊息回收功能,更無刪除迅息之功能

(五)反訴原告於107年6月14日陳報狀,稱反訴被告變本加厲的
開啟密錄器挑釁侮辱反訴原告,也是反訴原告虛構、捏造
!反訴原告不僅於106年7月18日在Line群組(有話直說)對
反訴被告公然侮辱(第1次)、其後更於106年12月10日在
中正二分局警備隊辦公廳,對本人辱罵「幹你娘」、臭俗
辣、你哭爸喔等不雅字眼(第2次),還企圖誣告反訴被
告「持械恐嚇」,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
第9093號對反訴被告為不起訴確定。
(六)再於107年3月28日在中正二分局側門,對反訴被告直接「
生口水」(第3次),反訴原告一而再、再而三的在公開
場所公然辱罵、挑釁反訴被告,到底誰在挑釁誰?到底誰
在侮辱警察的制服?
(七)反訴原告於107年5月10日、107年6月14日、107年6月25日
陳報狀內容均屬反訴原告虛構、捏造!而且反訴原告情緒
控管(EQ)非常有問題!!除陸續迄1106年7月18日在Lin
e群組(有話直說)對反訴被告公然侮辱(第1次)、其後
於106年12月10日在中正二分局警備隊辦公廳,對反訴被
告辱罵「幹你娘」、臭俗辣、你哭爸喔等不雅字眼(第2
次),還企圖誣告反訴被告「持械恐嚇r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第9093號對反訴被告為不起訴確定
,再於107年3月28日在中正二分局側門,對反訴被告直接
「吐口水」(第3次),反訴原告在公開場所(單位公用群
組)公然辱罵(幹你媽),不分青紅皂白跟同事對嗆也不
是偶發事件,在此補充提供106年7月9日,反訴原告因不
滿單位排班人員(警員陳柏宏),竟然公然在單位(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警備隊)公用群組(南海警備
大隊,47人),直接對排班人員(警員陳柏宏)嗆聲:「你
在講誰?你在幹誰!?我幹你媽!公理自在人心,我有說
你在針對我?誰說的?我就要一直到晚上不用吃飯?等我
?要針對我?幹我?我幹你媽」,才短短幾句話,裡面就
有2句「我幹你媽!」,試問排班人員(警員陳柏宏)有
對反訴原告侮辱謾罵?還是有「幹他媽!」?排班人員(
警員陳柏宏)只是就事論事,就惹來反訴原告侮辱謾罵,
別人的媽媽都是生來讓反訴原告甲○○「幹」的嗎?
(八)反訴原告擔服側門勤務,擅離崗位、擔服分區部署遲到15
分鐘、107年4月2日官邸2號門勤務遲到,遭中正二分局督
察組以107年4月18日北市警中二分人字第10730913500號
申誡一次懲處,這些其實這些鐵錚錚的事實只是冰山一角
,事實還有許許多多長官、同事不願跟反訴原告計較的瑣
事,目前反訴被告所提證據,足以說明是誰在侮辱警察的
制服。
(九)反訴原告明知其於106年7月18日在Line群組(有話直說)
對反訴被告公然侮辱,均是千真萬確的事實,卻於107年
5月10日、107年6月14日、107年6月25日陳報狀向法院謊
稱、編撰反訴被告所提之Line截圖是偽造、變造,使用A4
紙張偽造、變造Line截圖並增刪貼上列印,變造Line圖文
、圖文中共計刪除45個圖文,無端增加反訴被告之往返法
院、辨明事實之時間,更可惡的是復虛耗法院審理資源,
漠視國家司法權之行使,使國家司法權裁判陷於發生錯誤
之危險,尤其被告自己就身為執法之警務人員,更應遵守
法令,不應知法犯法,更不應玩弄法院的法官、藐視法官
。反訴原告向司法機關說謊、蒙蔽司法官(檢察官)已有
前例可循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
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件反訴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兩造於前揭和解後,反訴被
告確有侵權行為之事實,矧反訴原告告訴反訴被告妨害自
由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
此有反訴被告所提該署107年度偵字第9093號不起訴處分
書影本乙件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反訴原告之主張,
即無足取。
(二)從而,反訴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反訴
被告給付4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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