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67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及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瑞豐分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5萬2,000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洪能超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