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賠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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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賠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賠字第6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原名 蔡芃 可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上列被告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所宣示之決定書,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意旨內所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638號應更正為95年度偵字第20638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決定書理由內聲請意旨所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638號係誤寫,應更正為95年度偵字第20638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陳欣安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