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30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96號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762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