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О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件(九十一年聲字第二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驗餘淨重拾壹點肆肆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袋(驗餘淨重零點柒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除補充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六公克),餘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若案件經處分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三、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