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九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號及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八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鄭玉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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