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法令章程無效等上訴、抗告聲請假處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七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律師公會等間請求宣告法令章程無效等上訴、抗告事件,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假處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一項但書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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