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4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叁萬元。
扣案盜版「PlayStation2」遊戲光碟共壹佰壹拾肆片、個人電腦壹台(內含DVD燒錄機)、空白光碟貳拾貳片、棉套壹批,均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PlayStation」、「PS設計圖」、及「koei」之商標圖樣,業經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榮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電腦、錄有電腦程式之磁碟、磁卡、磁帶及光碟等商品,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商標圖樣;又明知「PlayStation2」系統遊戲軟體光碟內所儲存之「ProgrammerToolsforthePlayStation2computerentertainmentsysten,version2.0」或「LibraryCodes
forthePlayStation2computerentertainmentsysten,version2.0」電腦程式著作(下稱LibraryPrograms)係日商新力公司為使「PlayStation2」系統遊戲光碟軟體可對應置入「PlayStation2」電視遊樂器主機平台執行所創作完成之電腦程式著作,「LibraryPrograms」電腦軟體,為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新力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且明知新力公司產製之「PlayStation2」系統遊戲軟體光碟片,於電視遊樂器執行使用時,在電視影像畫面會呈現前揭「PlayStation」及「PS設計圖」之商標圖樣,足以使消費者誤認附表二、三所示之遊戲光碟分別係新力公司所生產發行;亦明知附表二之遊戲光碟係光榮公司擁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須在新力公司產製之電腦遊戲機「PlayStat
ion2」中方能執行,非經光榮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竟意圖營利,未經新力公司及光榮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94年12月1日起至同年月23日止,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以其所有之個人電腦連線上網,利用其使用之雅虎奇摩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向不特定人散發標題為「需要買PS2的台片嗎?這裡有便宜的唷~」之電子郵件供不特定人選購,並連續用電腦內建之DVD燒錄器,將其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及位於高雄市楠梓區某處之商家(另由員警偵辦)所購得之盜版遊戲光碟,另行擅自重製於空白光碟內,未得新力公司及光榮公司同意將「PlayStation」、「koei」商標圖樣使用於遊戲光碟中,並以上開電子郵件帳號作為與訂購者聯絡之方法,以每片新台幣(下同)120元之價格販售,待顧客將款項匯入其所有之左營福山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內後,再利用不知情之郵差以掛號方式寄送盜版光碟片予訂購者。嗣於94年12月23日13時許,在其上開住處為警持搜索票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盜版光碟共141片(其中附表一之光碟係壞片無法播放,附表二、三所示之光碟,每片均播放出「PlayStation2」之商標圖樣,光碟內均有「LibraryPrograms」電腦程式,又附表一編號1至2、附表二編號6、及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光碟封面亦未得新力公司及光榮公司同意使用前述商標)、電腦主機1台(含DVD燒錄機1台)、空白光碟片22片、郵局存摺1本、棉套1批等物。
二、案經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有證人即新力公司告訴代理人甲○○、證人即光榮公司告訴代理人丙○○於警訊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新力公司商標註冊證4紙、光榮公司商標註冊證3紙,並有新力公司向美國著作權局就「LibraryPrograms」電腦程式著作申請註冊取得之登記書影本1份、及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證明書1紙、光榮公司就附表二所示光碟提供正版光碟封面及說明影本共14紙,扣案之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光碟共141片,及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1份、扣案之電腦1台(含DVD燒錄器1台)、空白光碟22片、被告郵局存摺封面與交易明細影本各1紙、棉套1批,及被告之電子郵件網頁列印紀錄1份在卷可稽,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施行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且自公布日起第3日即自同月5日起施行,而依該法10條之1規定,94年1月
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之刑法(業經總統於同年2月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公布),自95年7月1日施行,是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有變更,自應依新修正之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比較新舊法,以資決定應適用之法律。至於刑法第2條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新修正之刑法於95年7月1日施行後,即不再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2條(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法及相關法律均業經變更,並俱於95年7月1日施行,玆經整體比較結果,裁判時法並未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各該行為時法,亦即修正前之法至明。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分別犯有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先後多次犯行,均時間緊接,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數罪間,互有方法結果之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論處。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有其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平日素行尚可,因欠缺智慧財產權保護觀念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復與本件告訴人之一之台灣光榮公司達成和民事上之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刑法第74條有關緩刑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惟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本件有關緩刑之宣告,自應直接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74條之規定,附此敘明。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查,堪信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目前為在學學生,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且斟酌被告雖因經濟情況未能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然仍須獲得薄懲,較能記取教訓等情形,命其向國庫捐款3萬元。扣案之內含盜版「PlayStation2」遊戲光碟共141片、個人電腦1台(內含DVD燒錄機),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空白光碟22片、棉套1批,係被告所有預備供犯罪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四、又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俊寬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淑貞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編號│遊戲名稱│數量│備註│├──┼───────────┼──┼──────────┤│1│神奇機器競技場嗶波猴│1│外包裝封面印有「PS設│││終極熱戰││計圖」、「│││││PlayStation2」│├──┼───────────┼──┼──────────┤│2│環遊世界一周│1│外包裝封面印有│││││「PlayStation2」│├──┼───────────┼──┼──────────┤│3│轟炸超人樂園3│2││├──┼───────────┼──┼──────────┤│4│格鬥天王NEOWAVE│1││├──┼───────────┼──┼──────────┤│5│節奏DJ9│1││├──┼───────────┼──┼──────────┤│6│捉猴啦3│1││├──┼───────────┼──┼──────────┤│7│七 龍珠 Z?3│1││├──┼───────────┼──┼──────────┤│8│轟炸超人樂園│1││├──┼───────────┴──┴──────────┤│總計│9片│└──┴─────────────────────────┘附表二:光榮公司指訴侵害該公司著作財產權及商標專用權之遊
戲光碟8片(需對應新力公司PS2遊戲機始可播放)┌──┬───────────┬──┬──────────┐│編號│遊戲名稱│數量│備註│├──┼───────────┼──┼──────────┤│1│三國志10│2│KOEI│├──┼───────────┼──┼──────────┤│2│戰國無雙猛將傳│1│KOEI│├──┼───────────┼──┼──────────┤│3│真三國無雙3猛將傳│1│KOEI│├──┼───────────┼──┼──────────┤│4│戰國無雙│1│KOEI│├──┼───────────┼──┼──────────┤│5│真三國無雙4猛將傳│1│KOEI│├──┼───────────┼──┼──────────┤│6│真三國無雙3│1│KOEI(光碟封面印有「│││││PlayStation2」、「PS│││││設計圖」、及「koei」│││││商標)│├──┼───────────┼──┼──────────┤│7│真三國無雙4│1│KOEI│├──┼───────────┴──┴──────────┤│總計│8片│└──┴─────────────────────────┘附表三:其他扣案均可播放之光碟124片┌──┬───────────┬──┬──────────┐│編號│遊戲名稱│數量│遊戲軟體廠商│├──┼───────────┼──┼──────────┤│1│UNDERGROUND2│1│EA(包裝封面印有「│││││PS設計圖」、「│││││PlayStation2」)│├──┼───────────┼──┼──────────┤│2│頭文字D│1│SEGA(包裝封面印有「│││││PS設計圖」、「│││││PlayStation2」)│├──┼───────────┼──┼──────────┤│3│死神獲選之魂│1│SONY│├──┼───────────┼──┼──────────┤│4│汪達與巨像│1│SONY│├──┼───────────┼──┼──────────┤│5│捉猴啦3中文版│1│SONY│├──┼───────────┼──┼──────────┤│6│F1職業錦標賽│1│SONY│├──┼───────────┼──┼──────────┤│7│攻殼機動隊│1│SONY│├──┼───────────┼──┼──────────┤│8│俠盜銀河│1│SONY│├──┼───────────┼──┼──────────┤│9│EYETOYPLAY2│1│SONY│├──┼───────────┼──┼──────────┤│10│EYETOY3│1│SONY│├──┼───────────┼──┼──────────┤│11│JAK戰鬥賽車│1│SONY│├──┼───────────┼──┼──────────┤│12│超戰鬥封神│1│KOEI│├──┼───────────┼──┼──────────┤│13│劍魂3│1│NAMCO│├──┼───────────┼──┼──────────┤│14│犬夜叉-奧義亂舞│1│BAN?DAI│├──┼───────────┼──┼──────────┤│15│幕末風雲傳│1│Genki│├──┼───────────┼──┼──────────┤│16│忍戒道│1│SPIKE│├──┼───────────┼──┼──────────┤│17│炸彈超人│1│HUDSON│├──┼───────────┼──┼──────────┤│18│武臟傳2創聖│1│SQUARE?ENIX│├──┼───────────┼──┼──────────┤│19│天誅紅│1│FROM?SOFTWARE│├──┼───────────┼──┼──────────┤│20│幽遊白書-暗黑武道大會│1│ATIRI│├──┼───────────┼──┼──────────┤│21│戰國BASARA│1│CAPCOM│├──┼───────────┼──┼──────────┤│22│犯罪生涯?黑幫戰爭│1│KONAMI│├──┼───────────┼──┼──────────┤│23│納尼亞傳奇│1│BVG│├──┼───────────┼──┼──────────┤│24│侍魂零│1│SNK│├──┼───────────┼──┼──────────┤│25│碟對碟│1│GS│├──┼───────────┼──┼──────────┤│26│街頭爭霸│1│NAMCO│├──┼───────────┼──┼──────────┤│27│鬼武者3│1│CAPCOM│├──┼───────────┼──┼──────────┤│28│幽遊白書Forever│1│ATIRI│├──┼───────────┼──┼──────────┤│29│音速小子大合輯│1│SEGA│├──┼───────────┼──┼──────────┤│30│越南大戰5│1│SNK│├──┼───────────┼──┼──────────┤│31│七龍珠Z3│1│BAN?DAI│├──┼───────────┼──┼──────────┤│32│KERORO軍曹大混戰Z│1│BAN?DAI│├──┼───────────┼──┼──────────┤│33│夢幻TV世界格鬥│1│HUDSON│├──┼───────────┼──┼──────────┤│34│惡魔城-黑暗的詛咒│1│KONAMI│├──┼───────────┼──┼──────────┤│35│音速小子:刺蝟陰影│1│SEGA│├──┼───────────┼──┼──────────┤│36│聖鬥士星矢-聖域十二宮│1│BAN?DAI│││篇│││├──┼───────────┼──┼──────────┤│37│天誅參│1│FROM?SOFTWARE│├──┼───────────┼──┼──────────┤│38│格鬥天王2001│1│SNK│├──┼───────────┼──┼──────────┤│39│海賊王海盜 嘉年華 │1│BAN?DAI│├──┼───────────┼──┼──────────┤│40│七龍珠Z│1│BAN?DAI│├──┼───────────┼──┼──────────┤│41│火影忍者- 木葉忍者英 │1│BAN?DAI│││ 雄們 2│││├──┼───────────┼──┼──────────┤│42│格鬥天王2002│1│SNK│├──┼───────────┼──┼──────────┤│43│七龍珠ZSPARKING│1│BAN?DAI│├──┼───────────┼──┼──────────┤│44│新魂斗羅│1│KONAMI│├──┼───────────┼──┼──────────┤│45│PC原人│1│HUDSON│├──┼───────────┼──┼──────────┤│46│波斯王子3│1│UBISOFT│├──┼───────────┼──┼──────────┤│47│火影忍者3漩渦忍傳│1│BAN?DAI││││││├──┼───────────┼──┼──────────┤│48│侍道│1│SPIKE│├──┼───────────┼──┼──────────┤│49│劍豪│1│Genki│├──┼───────────┼──┼──────────┤│50│西部武士│1│SPIKE│├──┼───────────┼──┼──────────┤│51│劍豪3│1│Genki│├──┼───────────┼──┼──────────┤│52│侍道2│1│SPIKE│├──┼───────────┼──┼──────────┤│53│ 惡靈古堡 4│2│CAPCOM│├──┼───────────┼──┼──────────┤│54│超人力霸王│1│BANPRESTO│├──┼───────────┼──┼──────────┤│55│喋血黑街│1│CAPCOM│├──┼───────────┼──┼──────────┤│56│零-刺青之聲│1│TECMO│├──┼───────────┼──┼──────────┤│57│ 哈利波特 4火盃的考驗│1│EA│├──┼───────────┼──┼──────────┤│58│經典大型電玩2│1│MIDWAY│├──┼───────────┼──┼──────────┤│59│海賊王-偉大的航路│1│BAN?DAI│├──┼───────────┼──┼──────────┤│60│人中之龍│1│SEGA│├──┼───────────┼──┼──────────┤│61│首都高賽車│1│Genki│├──┼───────────┼──┼──────────┤│62│ 忍者龜 3│1│KONAMI│├──┼───────────┼──┼──────────┤│63│SUZUKI?TT?SUPERBIKES│1│VALCON│││USA│││├──┼───────────┼──┼──────────┤│64│轟炸超人賽車DX│1│HUDSON│├──┼───────────┼──┼──────────┤│65│閃電霹靂車進化之路2│1│SUNRISE│├──┼───────────┼──┼──────────┤│66│橫衝直撞?復仇│1│EA│├──┼───────────┼──┼──────────┤│67│航海王?格鬥大會│2│BAN?DAI│├──┼───────────┼──┼──────────┤│68│山卡傳說│1│Genki│├──┼───────────┼──┼──────────┤│69│極速快感之全民公敵│1│EA│├──┼───────────┼──┼──────────┤│70│飆風再起-車道│1│EA│├──┼───────────┼──┼──────────┤│71│MOTOGP4│1│NAMCO│├──┼───────────┼──┼──────────┤│72│ 武刃街 │1│TAITO│├──┼───────────┼──┼──────────┤│73│NASCAG06│1│EA│├──┼───────────┼──┼──────────┤│74│ 聖安地列斯 │1│ROCKSTAR?NORTH│├──┼───────────┼──┼──────────┤│75│生死格鬥2加強版│1│TECMO│├──┼───────────┼──┼──────────┤│76│ 吉他 英雄│1│REDOCTANS│├──┼───────────┼──┼──────────┤│77│對戰熱舞2001│1│ENIX│├──┼───────────┼──┼──────────┤│78│節奏10│1│KONAMI│├──┼───────────┼──┼──────────┤│79│節奏DJ6│1│KONAMI│├──┼───────────┼──┼──────────┤│80│節奏DJ3│1│KONAMI│├──┼───────────┼──┼──────────┤│81│節奏DJ4│1│KONAMI│├──┼───────────┼──┼──────────┤│82│節奏DJ5│1│KONAMI│├──┼───────────┼──┼──────────┤│83│節奏DJ2DX7│1│KONAMI│├──┼───────────┼──┼──────────┤│84│時空幻境系列命運傳奇2│1│NAMCO│├──┼───────────┼──┼──────────┤│85│格鬥天王2000│1│PLAYMORE│├──┼───────────┼──┼──────────┤│86│冒險時代活劇五右衛門│1│KONAMI│├──┼───────────┼──┼──────────┤│87│天星命運之劍│1│MMV│├──┼───────────┼──┼──────────┤│88│太空戰士10│1│SQUARE│├──┼───────────┼──┼──────────┤│89│坦克傳說?沙塵之鎖│1│SUCCESS│├──┼───────────┼──┼──────────┤│90│新光明與黑暗│1│SEGA│├──┼───────────┼──┼──────────┤│91│NAMCOXCAPCOM│1│NAMCO│├──┼───────────┼──┼──────────┤│92│實況野球12│1│KONAMI│├──┼───────────┼──┼──────────┤│93│實況野球10│1│KONAMI│├──┼───────────┼──┼──────────┤│94│NBALIVE2006│1│EA│├──┼───────────┼──┼──────────┤│95│NBA2K6│1│EA│├──┼───────────┼──┼──────────┤│96│雅典奧運2004│1│EUROCOM│├──┼───────────┼──┼──────────┤│97│第一神拳2全明星賽│1│GRAND?PRIX│├──┼───────────┼──┼──────────┤│98│疾風滑雪板│1│EA│├──┼───────────┼──┼──────────┤│99│轟炸超人混戰運動會│1│HUDSON│├──┼───────────┼──┼──────────┤│100│牧場物語美麗人生│1│NATSUME│├──┼───────────┼──┼──────────┤│101│牧場物語3│1│NATSUME│├──┼───────────┼──┼──────────┤│102│棒球實況轉播│1│NAMCO│├──┼───────────┼──┼──────────┤│103│復仇龍騎士2│1│SQUARE?ENIX│├──┼───────────┼──┼──────────┤│104│勇者鬥惡龍8│1│SQUARE?ENIX│├──┼───────────┼──┼──────────┤│105│太空戰士10-2│1│SQUARESOFT│├──┼───────────┼──┼──────────┤│106│第五頻道日本版│1│SEGA│├──┼───────────┼──┼──────────┤│107│國際鋼鐵槍騎兵競技場│1│KONAMI│├──┼───────────┼──┼──────────┤│108│怒首領峰大往生│1│SQUARESOFT│├──┼───────────┼──┼──────────┤│109│太鼓之達人五代目│1│NAMCO│├──┼───────────┼──┼──────────┤│110│紅彩六號4:封鎖行動│1│UBISOFT│├──┼───────────┼──┼──────────┤│111│洛克人X7│1│CAPCOM│├──┼───────────┼──┼──────────┤│112│節奏DJ8│1│KONAMI│├──┼───────────┼──┼──────────┤│113│新人生遊戲│1│TALUS│├──┼───────────┼──┼──────────┤│114│世界紙牌集錦USA│1│ACTIVISION│├──┼───────────┼──┼──────────┤│115│人生街道特別版│1│SQUARE?ENIX│├──┼───────────┼──┼──────────┤│116│模擬市民2│1│EA│├──┼───────────┼──┼──────────┤│117│人生街道3│1│SQUARE?ENIX│├──┼───────────┼──┼──────────┤│118│戰略紙牌2卡片召喚師│1│SEGA│├──┼───────────┼──┼──────────┤│119│TAITO合輯│1│TAITO│├──┼───────────┼──┼──────────┤│120│街機遊戲合輯│1│CAPCOM│├──┼───────────┼──┼──────────┤│121│火影忍者-木葉的忍者英│1│BAN?DAI│││雄們│││├──┼───────────┼──┼──────────┤│122│轟炸超人樂園│1│HUDSON│├──┼───────────┴──┴──────────┤│總計│124片│└──┴─────────────────────────┘附表四:刑法修正施行後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說明:一、【新法】: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
【舊法】: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之刑法。
二、【最高法院決議】: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三、【高院座談會決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研討結果。
┌──┬──┬───────────┬──┬────────────┐│編號│條號│新法│比較│理由│││├───────────┤│││││舊法│結果││├──┼──┼───────────┼──┼────────────┤│1│55│新條文││刑法修正之後,原屬牽連│││後段│刪除││犯之數個犯罪行為,依新││││││法應數罪併罰,比較修正││││││前之規定,可依裁判上一│││├───────────┼──┤罪論處,顯然罪刑之處罰││││舊條文│ˇ│內容發生變動,按刑法第││││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二條之法律,係指刑罰所││││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依存的整體法律狀態,故││││處斷。││法律有變更應指足以影響││││││行為的可罰性與法律效果││││││的法令,因修正而有所變││││││更而言,此部份之修正,││││││自屬法律變更,應為新舊││││││法之比較,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依舊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決議第五點㈢,高││││││院座談會決議第九、十四││││││則)│├──┼──┼───────────┼──┼────────────┤│2│56│新條文││刑法修正之後,原屬連續││││刪除││犯之數個犯罪行為,依新││││││法應數罪併罰,比較修正││││││前之規定,可依裁判上一││││││罪論處,顯然罪刑之處罰│││├───────────┼──┤內容發生變動,解釋上對││││舊條文│ˇ│於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解││││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釋,應包括各種影響罪刑││││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加重之規定,按刑法第二││││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條之法律,係指刑罰所依││││││存的整體法律狀態,故法││││││律有變更應指足以影響行││││││為的可罰性與法律效果的││││││法令,因修正而有所變更││││││而言,此部份修正自屬法││││││律變更,應為新舊法之比││││││較,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依舊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最高法院決議第五點││││││㈣,高院座談會決議第十││││││四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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