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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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李光永
被   告  陳冠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士簡字第200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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