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7443號
原 告 乙○○○○○○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8,94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