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20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204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 律師
       王令冠 律師
被   告 星銳演藝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二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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