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永安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南普濟
郵局(五支)第168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民事假扣押事件,
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為此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
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送達不明,無法送達通知而退回,有存
證信函可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聲
請准予裁定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已經提出公司登記表、台南普濟郵
局第168號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何清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向本庭〈台南縣新市鄉○○路
○○號〉提起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尚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