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0號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顏士能
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丙○○間因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十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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