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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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132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甲○○之親屬系統表。
(一)包含民法第1131條第1項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
1、直系血親尊親屬。
2、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3、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二)應記載所有親屬會議會員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存歿情形。
(三)應提出所有親屬會議會員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足以證明被繼承人甲○○之親屬會議未能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據,相關證據例如:親屬會議紀錄、通知親屬會議會員之開會通知單(如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
四、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1)。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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