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144號
法定代理人 施陽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所述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全體共有人、他項權利部、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請勿遮隱)。
二、提出被繼承人 翁啓書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亦須表明)、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提出載明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具體明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更正後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