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42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適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1,0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