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東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8年6月24日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涉及公共危險等犯行,業經本院於98年8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目前尚未確定,其涉犯公共危險等罪嫌重大,且被告係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第二審審判或執行,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盧亨龍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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