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1065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 律師被上訴人丁○○
壬○○辛○○己○○戊○○庚○○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8年5月22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471條第1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陳姿岑法官周舒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明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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