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9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法律扶助律師 林彥苹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判決書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935號判決書之原本及正本,其中主文欄內第一項「原判決撤銷關於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書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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