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63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重金易字第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7月2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