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家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上更㈠字第3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魏釷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8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黃雯惠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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