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46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469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玖
萬柒仟肆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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