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秩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4年度北秩字第59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4年8
月9日北市警信分秩字第09432566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扣案之新臺幣壹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4年8月8日下午11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巷內某民宅。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 梁博 超姦,代價新臺幣
1千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梁博超於警訊時之證述。
㈢經警於臺北市○○區○○路○○○巷口查獲。
三、扣案之一千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
得之物,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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