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華智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鈴 被告 張豐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