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佳榮
訴訟代理人 余柏彰
被 告 林源德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花小字第16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8月12日下午4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簡易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雪惠
書記官 黃倪濱
通 譯 徐宏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3,339元,及其中78,872元自民國94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消費借貸契約。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中華商業銀行對被告有如主文所示之貸款債權,原
告已受讓上開債權,並提出中華商業銀行麥克現金卡申請書
、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等為證。被
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本金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法官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