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三0四號
原告乙○○
送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一四八巷十一號一樓被告丙○○LA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三0四號
原告乙○○
送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一四八巷十一號一樓被告丙○○LA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